貨物港務費應考慮取消或降低標準,港口設施保安費則應立即取消。
近期,為響應國務院進一步降低外貿企業負擔的要求,多家港口及班輪公司公布了相關降費措施及標準,引發行業關注。
單就港口使費(船舶營運期間在裝卸港口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和費用)來說,還有沒有降費的空間?降低的標準又該如何制定?
按照繳費主體劃分,港口使費可分為三大類:第一類是港口向船東收取的費用,第二類是港口向貨主收取的費用,第三類是根據運輸合同的約定,才能確定繳費主體的項目。例如裝卸費,在FIOST條款下,裝卸費由貨方支付,但是在班輪條款下,則由船東支付。
其中,第二類收費主要涉及兩大收費項目,即“貨物港務費”與“港口設施安保費”。筆者認為,目前考慮是否還保留貨物港務費的時機已經成熟,而對于港口設施保安費,參考國際公約,從其收費依據上來看,應該予以取消。
貨物港務費:問題多多應考慮取消
貨物港務費究竟是怎樣一項收費項目?收取貨物港務費的理由又是什么?在了解這些之前,不妨先看一下貨物港務費的費率和收費總額。
按照2001年發布的《港口收費規則》,進出口貨物港務費的費率進口為每計費噸0.7元到6.6元不等;集裝箱為40元/40尺箱,20元/20尺箱。
以2017年大連港和上海港的貨物吞吐量數據為例,結合貨物港務費費率標準,可以得到這兩個港口的年貨物港務費收費總額(因總吞吐量包含內貿貨物,所以按照干散貨平均2元標準計算)。
大連港2017年完成貨物吞吐量45105萬噸,以每噸2元計算共9.021億元;完成集裝箱吞吐量970萬標箱,以20元/20尺箱計算共1.94億元。兩項合計共為10.961億元。
上海港2017年完成貨物吞吐量70563萬噸,以每噸2元計算共14.1126億元;完成集裝箱吞吐量4018萬標箱,以20元/20尺箱計算共為8.036億元。兩項合計共為22.1486億元。
2019年,交通運輸部與國家發改委修訂印發的《港口收費計費辦法》中貨物港務費的降費調整幅度為,集裝箱從20元/20尺箱降至17元/20尺箱,降幅為15%;干散貨的降幅也在15%左右。
其實,貨物港務費是一項計劃經濟時期就征收的費用。
按照2001年《港口收費規則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,其收費理由是“經由港口吞吐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和集裝箱貨物,先由負責維護防波堤、進港航道、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港務管理部門(港務局)按規定征收貨物港務費,然后向碼頭所屬單位(租用單位或使用單位)返回50%,用于碼頭及其前沿水域的維護。”
事實上,從前文所述的2001年《港口收費規則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了解到,貨物港務費是行政性收費,應當由港務局收取,主要用于維護錨地和航道等前沿水域的安全。港口經營人是企業法人,無權以國家的名義向貨方收取此筆費用。如果為了簡化手續,方便貨主,可以在法律中明確,港口經營人是代理港務局向貨主收取該筆費用。
現實中,收取貨物港務費也存在不少問題。
港口經營人收取了貨物港務費,就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,對錨地和航道的安全承擔起維護和保養的責任。但事實上,由于我國沒有與貨物港務費配套的法律法規,港口從來都是拒絕承擔責任,推卸責任。
例如,大連港周邊漁民的海產養植物常年侵占錨地,導致許多船舶按照海圖標示在錨地區域內拋錨,還會發生與養殖戶的侵權糾紛。在此過程當中,港口經營人并未承擔任何關于錨地和航道清理的責任。
港口設施保安費:收取依據存疑
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根據是原交通部于2006年根據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(SOLAS)和《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》(ISPS),頒布的交水發(2006)156號《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通知》。該《通知》明確規定“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,執行期限暫定為3年(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)。”
3年后,《關于延續港口設施保安費政策的通知》出臺,決定延續收取保安費。其理由為“為履行國際義務,長期深入地開展港口設施保安工作,保護港口安全,決定繼續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”。
國際公約關于船舶和港口設施安保有強制性規定。SOLARS74第XI-2章第1.3條對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做了如下七項功能性要求:一是搜集并評估與保安威脅有關的信息,并與有關締約國政府交流該信息;二是要求保持船舶和港口設施的通信協議;三是防止擅自進入船舶、港口設施及其限制區域;四是防止擅自將武器、燃燒裝置或爆炸物帶入船舶或港口設施;五是提供對保安威脅或保安事件做出反應的報警方式;六是要求在保安評估的基礎上制定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計劃;七是要求進行培訓、演練和演習,以確保熟悉保安計劃和程序。以上七項強制性要求主要涉及通訊、報警方式和保安計劃。
關于港口設施安保費用,我國政府對其用途也有定義。
2006年5月31日,原交通部發布交水發(2006)238號《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》。該《通知》第七條規定,港口設施保安費的用途有如下幾項:第一項是保安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建設、維護、管理;第二項是保安人力資源和國內、國際交流的支出;第三項是《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》《港口設施保安計劃》的制定、修訂和保安演習、演練的支出;四是其它相關支出。對比國際公約,上述第一項應當是指通訊設施,第二項則沒有具體指向,第三項是人員的演練。
按照2006年交通部發布的《關于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通知》,港口設施保安費的費率為,對外貿進出口貨物,20尺集裝箱每重箱20元,40尺集裝箱每重箱30元;干散貨等其他貨物每噸0.50元。
以上海港為例,該港口2017年集裝箱進出口重箱為3008.1萬標箱,以每標箱20元計算共為6.0162億元;集疏運干散貨等9.88億噸,以每噸0.5元計算共4.94億元。兩項合計,即上海港2017年港口設施保安費總額為10.9562億元。
2019年港口設施安保費有了大幅度降價。近一個多月,在船東和港口公布的降費標準中,降費幅度最大的當屬港口設施保安費。
2019年新修訂的《港口收費計費辦法》中,對港口設施安保費規定:20尺集裝箱每重箱由20元降至8元,40尺重箱由30元降至12元;干散貨等其他貨物每噸0.50元降至0.2元。降費幅度均為60%。
不論用何種方法解釋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》關于船舶和港口保安的條文,都無法理解出船舶和港口需要增加特殊的保安設備,以防止不法人員或者組織對船舶和港口造成安全威脅。只能得出一個答案,即船舶和港口應當在思想上加強戒備,制定保護船舶和港口安全的計劃,并經常組織演練。例如,船舶有一個傳統的演練項目,即消防演練,但從來沒有哪個船公司要求貨方向其支付消防演練費